返還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0號
ILDV,104,重訴,20,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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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黃智勇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何仁崴律師
被   告 陳 梅
      陳圳男
      陳耀宗
      陳耀全
      林陳玉蘭
      陳美娥
      何榮林(即陳麗卿之繼承人)
      何國清(即陳麗卿之繼承人)
      何月明(即陳麗卿之繼承人)
      何家沂(即陳麗卿之繼承人)
      何國松(即陳麗卿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程渝(原名陳冠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陳明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時,是否對於地上物亦有所主張或請求,如有必要,並應為相關聲明之追加或更正,並補納應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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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