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黃智勇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何仁崴律師被 告 陳 梅 陳圳男 陳耀宗 陳耀全 林陳玉蘭 陳美娥 何榮林(即陳麗卿之繼承人) 何國清(即陳麗卿之繼承人) 何月明(即陳麗卿之繼承人) 何家沂(即陳麗卿之繼承人) 何國松(即陳麗卿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程渝(原名陳冠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陳明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時,是否對於地上物亦有所主張或請求,如有必要,並應為相關聲明之追加或更正,並補納應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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