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林椿地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林忠熙律師
被 告 林王絨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請確認其所有坐落宜蘭縣礁溪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
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Z00000000000,下稱系爭房屋)
之所有權屬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之課稅
現值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