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69號
ILDV,104,監宣,69,2015091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林秋月 
相 對 人 林陳阿玉
關 係 人 林寶蓮 
      林來傳 
      林志聲 
      林福順 
      林寶對 
      宋林寶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陳阿玉(女、民國十七年三月十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林秋月(女、民國四十八年九月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林寶蓮(女、民國四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秋月之母即相對人林陳阿玉因 嚴重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法聲請對相對人林陳阿玉為監護宣 告,並選定聲請人林秋月為監護人,同時指定相對人之女林 寶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關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 法第1111條第1項著有明文。而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 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家事事 件法第16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



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且家事事 件法第176條第1項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06條之規定,即法 院為審酌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機構 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三、經查:
㈠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林陳阿玉時,相對人對於本院所 為訊問無法回應等情,有訊問筆錄可稽,可見相對人認知能 力顯有缺陷。再者,相對人之精神、心智狀況,經財團法人 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下稱聖母醫院)精神科郭名釗 醫師鑑定結果為:「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含檢查結果) 一、生理心理檢查:㈠理學檢查-外觀無缺損,但步態不穩 ,須坐輪椅。㈡臨床心理師評估:林員(即相對人林陳阿玉 )MMSE總分=0,於施測期間,對問題皆無口語回應。臨床 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CDR總得分 4分達極重度障礙(Profound)。林員對外界少有反應,已 無主動需求表示。語言能力明顯弱,目前極少表達,即使表 達也難讓人理解或與當下情境無關,不完整語句,偶而能被 動回應他人提問,回應簡短,僅一兩個字例如要/不要、好/ 不好。僅偶而認得熟悉親人。生活自理需他人完全協助,包 括進食,盥洗、穿衣等皆由他人代理,大小便失禁而需包裹 尿布。行為能力侷限,大多坐輪椅,幾乎無自主動作。二、 精神狀態:林員意識清楚,外觀須由他人協助維持清潔,注 意力尚可,行為被動合作;情感淡漠,情緒偶焦慮;言語不 切題、不連貫;思考內容貧乏,有時會仿說,有時會說一些 沒發生的事,時序性錯亂,知覺部分在鑑定當時無異常,但 家人提及常有自言自語情形。睡眠尚可,但有時白天嗜睡、 食慾尚可;認知功能有明顯障礙,包括對人時地定向感(林 員在鑑定中無法認出女兒)、記憶力(3樣物品測驗,登錄 :0/3,回憶:0/3)、命名(無法指認10元錢幣,也說不出 其用途)、計算力(100-7=7,X,X,X)、抽象思考能力皆 有嚴重缺損。三、日常生活狀況:㈠日常生活自理情形:林 員基本生活功能,如沐浴、如廁(大小便失禁,不會講,須 包尿布)、穿衣(感覺冷熱無法表達)、餵食(肚子餓了不 會表達,飯菜置於面前也不會拿起來吃)、移動等,皆須仰 賴他人協助。ADL(基本日常生活功能量表):0分。IADL( 工具性生活量表):0分。林員的基本日常生活功能及工具 性日常生活功能具嚴重障礙。㈡經濟活動能力(包括管理處 分自己財產之能力)林員無法理解自身財務狀況,亦無法認 知現金之用途,林員完全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㈢社會性:有意義及目標導向 的社會互動性減少。結論:林員目前臨床診斷為巴金森氏症 合併失智症,目前存在極重度之認知功能障礙,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林員 基本日常生活功能嚴重障礙,須完全仰賴他人維持基本生活 及個人衛生。鑑定結果:一、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有 無—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巴金森氏症合併失智症。 二、障礙程度—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三、預後及回復之可能性:回復可 能性極低。」等情,亦有該院104年8月3日天羅聖民字第059 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基上所查,足認相 對人林陳阿玉現因「巴金森氏症合併失智症」之心智缺陷而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林陳阿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㈡又聲請人林秋月為相對人林陳阿玉之三女,已陳明願任受監 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另相對人之長女林寶蓮亦表明有意願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同意書1紙在卷可稽。此外, 相對人之配偶即關係人林來傳及其餘子女即關係人林寶蓮林志聲林福順宋林寶春林寶對均同意聲請人林秋月擔 任相對人林陳阿玉之監護人,並由林寶蓮擔任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亦有同意書6紙附卷可證;而本件經社工員訪視 後評估亦認聲請人適合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節,有財團法 人阿寶教育基金會104年6月17日104宜阿寶字第076號函附之 成年人之監護權訪視評估報告1份在卷可稽。因此,本院認 聲請人具有監護其母林陳阿玉之意願及能力,且可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利益全力監護,故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 林陳阿玉之監護人,應合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陳阿玉之最佳 利益;另指定由相對人之女林寶蓮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亦能維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且利於執行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責。
㈢綜上,本院基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陳阿玉之最佳利益,復查 無不宜由聲請人林秋月監護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陳阿玉及由林 寶蓮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法定事由,爰依法併予選 定聲請人林秋月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並指定林寶 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主文。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 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



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秉上,聲請人林秋月既任相對人林 陳阿玉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林陳阿玉之 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寶蓮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 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