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方振男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零玖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應繳金額百分之五計付遲延
違約金。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參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當期應繳金額百分之五計付遲延違約金。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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