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民讚
代 理 人 羅碧雪
債 務 人 江阿港
債 務 人 江懋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玖
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