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61號
ILDV,104,司促,4161,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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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藍清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肆佰參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當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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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