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20號
ILDV,104,司促,4120,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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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陳炎成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陸佰叁拾伍
  元,及其中伍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叁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叁萬
  貳仟捌佰捌拾陸元部分⑴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每月依上開叁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金額加收千
  分之二之違約金;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叁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金
  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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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