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陳炎成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陸佰叁拾伍
元,及其中伍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叁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叁萬
貳仟捌佰捌拾陸元部分⑴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每月依上開叁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金額加收千
分之二之違約金;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叁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金
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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