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 瑋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憲帆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6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萬
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扣除上訴人具狀上
訴時已繳之31,200元後,尚應補繳18,71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
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