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時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時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李時賢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一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 滿日期為一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