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52號
ILDM,104,聲,552,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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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言峻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言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林言峻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 於提出保證金後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言峻前因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於其提 出保證金後釋放之事實,有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 號)附卷可稽。茲被告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移付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執行。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 ,命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未遵期到案,囑警拘提亦未能拘 獲等情,此有聲請人檢附之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之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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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