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戰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
7日所為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二確定判決案號欄「104年度交易字第28號」應更正為「104年度交易字第38號」。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