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9年度,11號
SLDV,99,破,11,201509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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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7 號
                    99年度破字第8 號
                    99年度破字第11號
聲明異議人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盤谷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法定代理人 嚴樹明
相 對 人 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定代理人 LOH NEE THIAM HARRY(盧爾添)
代 理 人 柯道丙
相 對 人 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定代理人 GOH TUAN CHIOK
代 理 人 柯道丙
相 對 人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儒文
相 對 人 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立峰
相 對 人 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法定代理人 咸順生
相 對 人 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定代理人 韓晶華
相 對 人 瑞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網野良一(RYOICHI AMINO)
代 理 人 許懷儷律師
      翁焌旻律師
      吳采模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支行
法定代理人 華耀其
相 對 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支行
法定代理人 張姝
相 對 人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支行
法定代理人 吳敏
相 對 人 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定代理人 聶廷銘
上列異議人對相對人依本院99年度破字第7號、第8號、第11號宣
告破產事件所申報破產債權之加入及數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如附表一所示債權,



其中如附表二所示部分,應予剔除。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按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 ,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又對於破產債權 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 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 院裁定之,破產法第65條第1 項第5 款、第125 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對於相對人申報之破產債權提出異 議,雖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後,然聲明異議人係依委託大陸 地區律師於104 年2 月間查復之大陸地區孫公司之重整、破產 資料(見本院卷38第432 頁以下),始得知得異議之原因事實 ,是衡諸上開說明,本件異議原因既知悉在後,聲明異議人於 得知後,隨即提出異議,於法相符,合先敘明。異議意旨略以:伊等委任之大陸地區律師就破產人雅新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破產人)大陸孫公司,即雅新線路板( 蘇州)有限公司(下稱蘇州廠)之重整程序及雅新電子(東莞 )有限公司(下稱東莞雅新公司)、雅新電子線路板(東莞) 有限公司(下稱東莞雅線公司)、雅邦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下稱東莞雅邦公司)、祥發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下稱東 莞祥發公司,與上四家公司則合稱東莞四公司)之破產程序進 行狀況為了解,並陸續取得相關資料。伊等經核對後,發現相 對人於本件破產程序所申報之如附表一所列債權(下統稱系爭 全部申報債權,分則以附表一所列編號稱系爭某編號債權)之 來由,均係破產人為蘇州廠或東莞四公司所為之聯貸債務或貸 款債務之保證人所產生之債權。而蘇州廠業已於大陸地區進行 重整程序,東莞四公司則進行破產程序中。依大陸地區律師提 供之蘇州廠重整計畫草案所示,重整計畫執行期限將按照償還 計畫於2016年12月31日償還所有債權後終止。是以,相對人之 系爭全部申報債權主債務人為蘇州廠部分,相對人應可於蘇州 廠重整程序中受償,故其得至本件破產財團取得之分配款將不 存在或減少,甚至,大陸地區之重整程序如屬於對主債務人之 和解或延期清償,則依我國民法第755 條規定,破產人亦將不 負保證責任。另依大陸地區律師來信告知,東莞四公司之破產 程序將於104 年6 月份左右結案,則相對人有關系爭全部申報 債權原主債務屬東莞四公司部分,亦將因東莞四公司之破產程 序受分配而消滅或減少。因蘇州廠及東莞四公司皆係破產人前 透過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Inventive International Co . Ltd (下稱Inventive 公司)直接投資,然Inventive 早於 破產人本件經宣告破產以前,即已另遭宣告破產,並選任破產



管理人,依形式上之法律關係,破產人已非蘇州廠、東莞四公 司之股東,故伊等向大陸地區法院或東莞四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請求取得有關資料,屢遭拒絕,而始終無從得知蘇州廠重整程 序或東莞四公司破產程序之完整詳細資訊。是伊等爰就系爭全 部申報債權依破產法第125 條聲明異議,聲請本院准予剔除, 以保其他破產債權人之權益等語。
本院將聲明異議人異議書狀函送相對人,令其於期限內表示意 見,惟除下列相對人提出書狀陳述意見外,其餘相對人均未提 出書狀為任何意見之陳述。
相對人盤谷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稱盤谷銀行公 司)則以:㈠就對蘇州廠之系爭編號1 債權,伊雖由蘇州廠重 整程序受償,然尚有美金51萬2388.96 元本金債權未受償,雖 根據重整程序中之新債務重組計畫,債務人蘇州廠將於105 年 12月25日償還完畢所剩債務,但由於蘇州廠近期財務困難,能 否如期償還仍未確定。㈡對於東莞雅線公司之系爭編號1-1 債 權,伊僅由東莞雅線公司破產程序中受償美金60萬3011.31 元 ,尚有264 萬7588.55 元尚未收回。㈢對於東莞雅新公司之系 爭編號1-2 債權,伊僅由東莞雅新公司破產程序中受償美金43 萬2288.43 元,尚有182 萬7877.78 元尚未收回。是總計針對 依所申報之系爭編號1 至1-2 債權伊尚有美金499 萬0909.38 元尚未由主債務人處受償,仍應由為連帶保證人之破產人加以 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相對人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稱大華深圳公 司)則以:伊對於東莞雅線公司之系爭編號3 債權,並未經對 於東莞雅線公司之訴訟或相應執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債 務重整程序或破產程序)取得全額清償,伊亦從未放棄要求破 產人承擔其連帶保證責任之權利,故爾伊不同意聲明異議人所 為之聲明異議內容等語,資為抗辯。
相對人瑞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下稱瑞穗銀行公司)則以 :伊對於主債務人東莞雅線公司之系爭編號8 債權,除由破產 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外,尚有東莞雅新公司、東莞雅邦公司、東 莞祥發公司為保證。伊僅由東莞四公司之破產程序中受償人民 幣總計440 萬7623.34 元,其餘部分尚未受清償,自不得於本 件破產程序加以剔除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規定: 「臺灣地區人 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另有規定外,適用臺 灣地區之法律」,同法第48條則規定:「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 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 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 或仲裁地之規定」。卷查,本件破產人與大陸地區相對人間有



關系爭全部申報債權之債之原因關係為連帶保證契約,此連帶 保證契約之訂約地、履行地或當事人約定之準據法,均未經兩 造當事人陳明,自應由本件訴訟地即本院所在地之法律規定, 以為準據。
又按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 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民 法第755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允許,不以債權人有明示之意思 表示為限,即依具體事實,揆諸一般交易觀念,足認債權人已 有延期清償之默契者,自包括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1277號裁判參照)。查由卷附聲明異議人所提出之蘇州廠重整 計畫草案(見本院卷38第306 至431 頁)可知,系爭全部申報 債權中主債務人為蘇州廠之相對人,均透過該重整程序之表決 方式,同意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償債方案為銀行債權自 2012年第二季度起分四年按比例償還,並在2016年第二季度至 第四季度通過融資方式償還銀行貸款餘額;銀行債權中2008年 4 月29日之前結欠的貸款利息從第2009年第三季度起分三年攤 還)。然於該重整程序中,相對人或大陸地區法院並未通知為 連帶保證人之破產人或破產管理人即聲明異議人,衡諸上開說 明,為連帶保證人之破產人及破產財團,對於此等經相關相對 人同意延期清償之蘇州廠債務,自不再負連帶保證責任。聲明 異議人因而聲請剔除系爭全部申報債權中有關借款人為蘇州廠 部分之債權,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次按法院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 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加 入,及其數額若干,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體上 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故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非另 行訴請確定無由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58號判例參照) 。是破產法院對破產債權異議之所為准駁,僅在破產程序中視 為確定之債權,作為該破產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得否行使表 決權,其破產債權額為若干,以及實施分配之準據,並無實體 上之確定力,故法院對此異議,僅從形式上判斷為已足。然此 等形式審查,法院不免仍需根據適當之舉證責任法則,對債權 債務之發生、消滅原因事實於非訟程序加以認定。於一般情形 ,對於債權債務之發生原因事實,固然應由破產債權人提出適 當且得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加以審認,而債權債務消滅之原因 事實,則應由破產人或破產管理人加以釋明。然倘破產人所負 之債務為保證債務時,因破產人本身並非主債務人,事理上常 無從取得主債務人已為清償債務之證據資料,此時,若仍堅守 上開原則,不免使為保證人之破產人無從對於債務消滅之原因 事實,加以確實之釋明。故基於舉證責任公平分配原則,於此



應減輕破產人或破產管理人對此之舉證責任,只要破產管理人 得以舉證釋明:債權人已有可能受清償之司法等法律程序存在 ,僅因礙於證據資料取得之障礙,無法得知可能受償之金額者 ,此時即應轉由債權人針對確實受償金額提出資料,加以釋明 。於此情形,倘債權人於法院通知後,仍不提出資料加以釋明 ,以致債權人是否已受清償或其受償金額不明者,自應由債權 人負擔事實不明之不利益,法院應得依破產管理人之聲明,將 該受償與否不明之債權剔除於破產程序之外。
經查,聲明異議人已提出其委任大陸地區律師所查報之資訊( 見本院卷38第439 頁),即東莞四公司於大陸地區法院確有破 產程序進行中,此情亦經瑞穗銀行公司於答辯書狀陳明(見本 院卷39第119 頁以下),應可認定。則衡情系爭全部申報債權 中有關東莞四公司債權部分,自應有於該破產程序中受償之可 能。則相對人於本院通知後,即應針對其等於東莞四公司破產 程序中究竟有無受償?受償之金額若干?檢具資料答覆本院, 加以說明。然相關相對人經通知後,僅有盤谷銀行公司、大華 深圳公司、瑞穗銀行公司提出答辯如上。其中,大華深圳公司 僅單純否認曾受足額清償,然對於受償金額,並未提出任何資 料以實其說,就此,本院自應將之與經通知未提出任何證據資 料同視,將其債權全部剔除,是聲明異議人就此部分聲請本院 加以剔除,尚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盤谷銀行公司、瑞穗銀 行公司均已具體提出其受償之確切金額如上述答辯意旨所示, 並提出相應之證據資料以為佐證(見本院卷39第78至106 頁、 第119 至138 頁),本院自僅能就其已陳明受償部分加以剔除 ,聲明異議人就盤谷銀行公司、瑞穗銀行公司之系爭編號1-1 、1-2 債權、系爭編號8 債權聲請全部加以剔除,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
綜上,本院從形式上判斷,相對人所申報之系爭全部申報債權 中,如附表二所示金額部分應予剔除,超過部分則不能准許, 應予駁回。
依破產法第125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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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支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支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盤谷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吳中支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邦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發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