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547號
SLDV,104,除,547,201509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余苑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47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兼 執 票 人 │ (新臺幣) │ │ │
├─┼────────┼─────────┼──────────┼───────┼─────┼───────┤
│1 │林勝紘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余苑萍 │5,000,000元 │GO1906764 │104年5月14日 │
│ │ │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