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546號
SLDV,104,除,546,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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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何淳軒 
代 理 人 沈麗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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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