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533號
SLDV,104,除,533,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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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楊立杰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
      楊世杰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
      楊偉杰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莊軒逢 
聲請人聲請宣告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
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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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