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趙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強
代 理 人 柳瑩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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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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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耀科技│永豐商業│趙雲科技│28,350元│AH0000000 │103年9月10日│
│有限公司│銀行股份│股份有限│ │ │ │
│ │有限公司│公司 │ │ │ │
│ │建成分公│ │ │ │ │
│ │司 │ │ │ │ │
├────┼────┼────┼────┼─────┼──────┤
│瑾耀企業│永豐商業│趙雲科技│37,800元│AH0000000 │103年10月10 │
│有限公司│銀行股份│股份有限│ │ │日 │
│ │有限公司│公司 │ │ │ │
│ │建成分公│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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