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46號
SLDV,104,重訴,446,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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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原   告 王乃司
被   告 郭鄭秀
      余德武
      余德雄
      余德瑞
      余德輝
      余德土
      余長流
      余柏霖
      周杜阿雪
      周鄭雪華
      余少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業於聲請調解時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參仟參
佰肆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貳元(計算式:公告現值60,800元×面
積1100.8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份1/2﹦33,465,232元),扣除
上揭已繳納之伍仟元,原告應再繳納參拾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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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