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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68號
SLDV,104,重訴,368,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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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原   告 陳德政 
      李慧蘭 
      方純菁 
      方薇雅 
      陳德榮 
      陳曾昭容
      陳德峰 
      黃正峰 
      黃正元 
      黃正祥 
      陳淑玲 
      呂理傭 
      鄭燕玉 
      呂榮欽 
      李貞瑩 
      林(王竟)瑤
      林淑娥 
      周銘源 
      陳玉坤 
      陳玉明 
      陳玉進 
      陳淑雲 
      方明君 
      方明瑋 
      江淑虹 
      方純綺 
      方慶宗 
      方志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韻鸚 
被   告 財群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惟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00,680元(見本
院104 年度士調字第120 號卷第49頁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3,128 元,原告僅繳納21,790元,尚欠481,3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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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