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8號原 告 陳德政 李慧蘭 方純菁 方薇雅 陳德榮 陳曾昭容 陳德峰 黃正峰 黃正元 黃正祥 陳淑玲 呂理傭 鄭燕玉 呂榮欽 李貞瑩 林(王竟)瑤 林淑娥 周銘源 陳玉坤 陳玉明 陳玉進 陳淑雲 方明君 方明瑋 江淑虹 方純綺 方慶宗 方志峯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複 代理 人 陳韻鸚 被 告 財群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汪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00,680元(見本院104 年度士調字第120 號卷第49頁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128 元,原告僅繳納21,790元,尚欠481,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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