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27號
SLDV,104,重訴,327,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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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原   告 闕淑美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楊宗展律師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林詮錄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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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