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7號原 告 闕淑美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楊宗展律師 黃心賢律師被 告 林詮錄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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