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嬌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璋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顏心韻律師
被 告 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紘
被 告 葉基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
柯林宏律師
被 告 廖雪梅
陳煜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被 告 張余棟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七八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人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業經臺灣高法等 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80 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刑事訴訟 判決,經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中,而被告等人之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 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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