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南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3,546 元
,應徵裁判費1 萬4,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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