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郭沛昀 (原名郭明鈴)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郭淳頤律師
被 告 郭書豪
郭席羚
郭清仲
郭虹良
郭清山
郭承典
郭陳和子
郭春娥
郭振銓
郭振鈴
郭清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原告確認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街00巷0弄0號房屋為其所有之目的在於領取臺北市北投
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補償金(見104年度士簡調字第341號卷第
6、24頁),又原告陳報本件確認利益為可獲得上開徵收補償金
叁佰肆拾陸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見104年度士簡調字第341號卷第
80至82頁,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叁佰肆拾陸
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叁萬肆仟叁佰伍
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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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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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計算費用面積│ 單價 │ 金額(元) │自拆獎勵金 │
│ │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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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8│108.00 │16,460元 │1,777,680元 │1,066,608元 │
│年前建│ │ │ │ │
│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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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8│32.00 │11,522元 │368,704元 │221,222元 │
│年至77│ │ │ │ │
│年建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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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棚 │36.77 │357元 │13,127元 │7,876元 │
├───┼──────┼───────┼──────┼──────┤
│T棚 │7.70 │903.7元 │6,958元 │4,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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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2,166,469元 │1,299,8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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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166,469元+1,299,881元=3,466,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