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67號
SLDV,104,補,967,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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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謝玉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麗枝即魏冠吾之
  繼承人、魏家全即魏冠吾之繼承人魏家瑜即魏冠吾之繼承
  人發支付命令,被告蔡麗枝即魏冠吾之繼承人魏家全即魏
  冠吾之繼承人、魏家瑜即魏冠吾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陸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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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