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謝玉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麗枝即魏冠吾之
繼承人、魏家全即魏冠吾之繼承人、魏家瑜即魏冠吾之繼承
人發支付命令,被告蔡麗枝即魏冠吾之繼承人、魏家全即魏
冠吾之繼承人、魏家瑜即魏冠吾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陸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