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林佳瑩律師
被 告 郭明政
張白紅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零捌佰壹拾
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零壹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1247.01 平方公尺(
面積)×2400元/ 平方公尺(土地104 年1 月公告現值)×1/2
(應有部分)】+ 【同小段00-0地號土地:131 平方公尺(面積
)×2400元/ 平方公尺(土地104 年1 月公告現值)】=
18108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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