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18號
SLDV,104,補,918,201509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振邦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6 萬1,7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523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8,023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