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振邦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6 萬1,7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523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8,023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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