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李侑龍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複代理人 夏元一
被 告 謝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元【計算式:8,10
0 元(○○區○○○段○○○小段00-0地號土地104 年土地公告
現值)×1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81,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