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05號
SLDV,104,補,905,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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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徐桂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蔡茂
  興、陳淮舟黃奇泰劉錦圳郭怡伶張宮瑞江德千
  蔡欣怡、謝永昌、王佳惠、張翠伶、徐智盟、陳東誥、王幸
  瑜、陳麗卿、林純如、干麗雪曾媛琛、吳吉森唐惠民
  陳錦鴻黃心賢、鍾任賜、趙汝剛湯明輝江鑒恭蔡孝
  忠、黃敏茿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申請狀、104年9月7日書狀所載第一、二、三、四點,
  究係對何被告為何等請求?實非明確,原告應逐項予以表明
  (如係訴請給付一定金額,應表明被告何人應給付原告若干
  元;如係訴請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應表明被告何人應將何等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同時指明該不動產之土地地號及建
  物門牌號碼;如係主張法律關係不存在,應表明被告何人與
  原告間何等法律關係不存在)。
 ㈡原告申請狀、104年9月7日書狀所載第五點,其真意是否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如是,原告應指明該強制執行程序
  之執行案號,並敘明其原因事實及法律上之依據;另就第五
  點原告所載委託人徐力群魏安玓部分,其真意是否係原告
  代理渠等為停止執行之聲請?如是,原告應補正徐力群、魏
  安玓之委任狀。
 ㈢原告104年9月7日書狀所載第六點,真意是否為訴請分割被
  繼承人徐黃盡妹之遺產?如是,應補正被繼承人徐黃盡妹
  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遺產之價值;如否,原告應敘明其
  真意。
 ㈣按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
  法院。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依假扣押之
  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第525條定有明文。原告104年9月7日書狀所載
  第七點,真意是否為聲請對被告陳淮舟、張明道為假扣押?
  如是,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規定表明上揭事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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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