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徐桂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蔡茂
興、陳淮舟、黃奇泰、劉錦圳、郭怡伶、張宮瑞、江德千、
蔡欣怡、謝永昌、王佳惠、張翠伶、徐智盟、陳東誥、王幸
瑜、陳麗卿、林純如、干麗雪、曾媛琛、吳吉森、唐惠民、
陳錦鴻、黃心賢、鍾任賜、趙汝剛、湯明輝、江鑒恭、蔡孝
忠、黃敏茿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申請狀、104年9月7日書狀所載第一、二、三、四點,
究係對何被告為何等請求?實非明確,原告應逐項予以表明
(如係訴請給付一定金額,應表明被告何人應給付原告若干
元;如係訴請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應表明被告何人應將何等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同時指明該不動產之土地地號及建
物門牌號碼;如係主張法律關係不存在,應表明被告何人與
原告間何等法律關係不存在)。
㈡原告申請狀、104年9月7日書狀所載第五點,其真意是否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如是,原告應指明該強制執行程序
之執行案號,並敘明其原因事實及法律上之依據;另就第五
點原告所載委託人徐力群、魏安玓部分,其真意是否係原告
代理渠等為停止執行之聲請?如是,原告應補正徐力群、魏
安玓之委任狀。
㈢原告104年9月7日書狀所載第六點,真意是否為訴請分割被
繼承人徐黃盡妹之遺產?如是,應補正被繼承人徐黃盡妹之
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遺產之價值;如否,原告應敘明其
真意。
㈣按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
法院。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依假扣押之
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第525條定有明文。原告104年9月7日書狀所載
第七點,真意是否為聲請對被告陳淮舟、張明道為假扣押?
如是,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規定表明上揭事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