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48號
SLDV,104,消債更,48,2015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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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債 務 人 葉昀蓉即葉莉雯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
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為
調查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現值,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預納新臺幣4,500 元之鑑定費用,及補正臺北市○○段○○
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說明債務人所有建物占用上開
土地之權源,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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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