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236號
SLDV,104,司聲,236,201509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林品蓁 
相 對 人 賴泓成 
相 對 人 張詞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 訴字第994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六分之 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104年度司聲字第236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裁判費用 │ 21,889元 │聲請人預納。 │
│ 一 ├─────────┼────────────┼────────┤
│ │證人日旅費 │ 2,400元 │同上 │
├───┴─────────┼────────────┼────────┤
│ 總 計 │ 24,289元 │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24,289×1/6=4,048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