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588號
聲 請 人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悅實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陸仟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肆仟元,聲請人僅繳
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叁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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