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506號
聲 請 人 吳金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世榮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
㈡陳明提示日與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㈢陳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如何請求?
㈣現金部份無票據無法於本票裁定程序主張,是否撤回?
㈤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