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506號
SLDV,104,司票,5506,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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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506號
聲 請 人 吳金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世榮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
 ㈡陳明提示日與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㈢陳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如何請求?
 ㈣現金部份無票據無法於本票裁定程序主張,是否撤回?
 ㈤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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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