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054號
SLDV,104,司促,14054,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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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七.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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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