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七.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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