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896號
SLDV,104,司促,13896,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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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肯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一.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一二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二五六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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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