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訓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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