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財隆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范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零陸佰貳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叁仟柒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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