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614號
SLDV,104,司促,13614,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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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財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范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零陸佰貳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叁仟柒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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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