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特立股份有限公司即艾特立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宗奇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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