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598號
SLDV,104,司促,13598,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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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特立股份有限公司即艾特立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宗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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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特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