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416號
SLDV,104,司促,13416,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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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沛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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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