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316號
SLDV,104,司促,13316,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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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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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