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276號
SLDV,104,司促,13276,201509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齡儀即黃馨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九八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