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康太璞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峰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玟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