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192號
SLDV,104,司促,13192,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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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
聲 請 人 程美安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支票號碼UA0000000 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非
   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請更正請求金額。
 (三)柯兆璧並非每張支票之背書人,僅背書編號5 至13之支票
   ,請更正連帶給付之請求金額。
 (四)提示日應為退票日,附表之提示日有誤,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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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