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
聲 請 人 程美安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支票號碼UA0000000 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非
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請更正請求金額。
(三)柯兆璧並非每張支票之背書人,僅背書編號5 至13之支票
,請更正連帶給付之請求金額。
(四)提示日應為退票日,附表之提示日有誤,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