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淯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為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舜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貴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孝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最後一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