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850號
SLDV,104,司促,12850,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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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淯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為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舜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貴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孝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最後一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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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