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宏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泰鋆即李典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