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28號
SLDV,104,勞訴,28,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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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   告 丁志平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被   告 林樺崇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蔡靜娟律師
被   告 潘淑娟即冠品工程行
被   告 葉進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愷傑 
被   告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寧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易字第一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被告林樺崇為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被告世紀鋼鐵公司)派駐於由被告世紀鋼鐵公司所承攬, 被告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E2案 遠雄創新研發科技中心」工地(下稱本案工地)之現場負責 人,被告林樺崇於本案工地因疏於注意,以致架設於本案工 地之電纜線槽未架設穩固而崩塌掉落並壓住原告,致原告受 有第二、三、四、五腰椎壓迫性骨折及左大腿挫傷之傷害, 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查被告林樺崇涉有業 務過失傷害之犯罪嫌疑,現由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2號業務 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 關於被告林樺崇是否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裁判,是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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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