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4年度,29號
SLDV,104,勞執,29,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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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賴君妍 
相 對 人 金騰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積欠聲請人民國一百零四年五、六月工資共計新臺幣柒萬元,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匯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勞資爭議事件,經 臺北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調 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積欠聲請人104 年5 、6 月工資共計新臺 幣(下同)7 萬元,於104 年7 月13日匯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 戶。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 政府函(內附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 議調解會議紀錄)、銀行存摺明細等件為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勞資爭議事件,經 臺北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 進會指派調解人彭雪玉進行調解,雙方於104 年7 月6 日調解 成立,惟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10 4 年7 月9 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內附社團法人中 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銀行 存摺明細等件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 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銀行存摺明細可知,相對人曾於104 年7 月 20日匯款1 萬2800元予聲請人,是本院就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 之金額,僅得就1 萬2800元外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至其餘



聲請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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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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