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13號
原 告 張正吉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被 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壽東
被 告 陳思齊
張天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 列一 人
複 代理 人 郭思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