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8號
上 訴 人 熊威即威宇創意整合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柒仟肆
佰玖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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