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98年度,2號
SLDM,98,矚重訴,2,20150918,3

1/13頁 下一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士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曾能煜律師
      葉建廷律師
被   告 董素貞
選任辯護人 江如蓉律師
      莊國明律師
被   告 黃瓊堂
選任辯護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潘禮門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林如君律師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吳東奇
選任辯護人 黃倫律師
被   告 丁士揚
選任辯護人 李振華律師
      張迺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陳凱聲
選任辯護人 張佳瑜律師
      黃子素律師
被   告 李定原
選任辯護人 葉智幄律師
被   告 唐亢 
選任辯護人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魏群哲
      潘耀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字第7934號、第8204號、第9699號、第11502 號、第1213
9 號、第12686 號、第127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天○○共同連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H○○共同連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B○○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T○○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捌仟元。
N○○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元。
M○○、癸○○、甲○○、D○○、酉○,均無罪。 犯罪事實
甲、身分
壹、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下稱科教館)為教育部所設立,掌理 推行全民科學教育、並輔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 推行科學教育事宜。天○○於民國89年10月1 日至92年9 月 30日間擔任科教館館長,綜理館務,並就科教館遷建新館( 遷建至臺北市○○區○○路000 號,詳下述)之各項業務, 負有監督之責,且就科教館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遷建新館工程 採購案時,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之公務員。
貳、H○○係樹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5 樓之3 ,下稱樹茂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 負責人為白曦方)。科教館遷建工程之專案管理廠商(PCM )昭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凌公司;負責人為M ○○)將科教館遷館工程中有關科教館科學實驗、第一至第 四單元軟體之營建管理部分複委託予樹茂公司。其後,因科 教館就新館遷建工程由分包(即設計、施工、建造及監造採 分別發包方式)改為統包(即將上開4 部分統合為1 標案發 包),致使部分工程軟體設計規劃及招標文件之研訂工作, 非昭凌公司原受委託之範圍內,另衍生營運資訊管理系統、 第一單元、中庭挑空展示物、辦公室及視聽設施工程(含指 標系統)等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審查案(即下所稱之A 案採



購招標案),科教館乃將之以追加工作項方式發包予昭凌公 司,昭凌公司再以補充協議方式交由樹茂公司施作。H○○ 為樹茂公司負責上開軟體營建管理人員,為受機關委託提供 採購專案管理廠商之人員。
乙、前言
壹、緣科教館原設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舊館,因館體老 舊不敷使用,於82年間經教育部核准遷建,並選定臺北市士 林區基河路國有土地作為遷建新館館址。科教館為遷建新館 ,於87年9 月4 日(起訴書誤為87年9 月1 日),由時任館 長陳文章與昭凌公司簽訂科教館遷建工程營建管理機構服務 合約書,以新臺幣(下同)6800萬元之價金,委由昭凌公司 擔任科教館遷建工程之專案管理廠商(PCM ),就該工程硬 體暨軟體(軟體包括第一單元至第四單元之科學展示、科學 世界,及3D動感電影院之軟體)部分之營運計畫先期規劃、 工程設計、工程發包、營建施工、驗收、維護管理等階段提 供營建管理服務工作。其中營運計畫先期規劃階段,包括協 助研擬新館工程全程之時程計畫與分年預算編列、研訂軟體 設計及製作公司之徵選須知與合約書草案;工程設計階段, 則包括適時提供本工程硬體設計、軟體設計之技術服務工作 ;就軟體設計部分,包括:⑴提供軟體設計公司辦理工程設 計、發包及施工等諮詢事宜,並視需要召集諮詢顧問會議、 ⑵審查軟體設計公司提出之說明、設備規劃(含預算之編列 與採購規格)、研究評估報告、藍圖、配置圖、規劃書、設 計品質等、⑶督導並審查軟體設計公司繪製之細部設計圖、 施工說明書、工程預算書等;至工程發包階段,就軟體部分 則包括:⑴協助科教館辦理軟體展示部分發包策略研擬、協 助研訂工程發包預算、招標及相關文件之編核,投標須知及 工程合約內容之解釋與檢討、協助辦理開標、審標及提供決 標之建議、⑵於各項工程發包時協助審查參與投標之承包商 、設備商的條件資歷,提出審查建議等。昭凌公司因本身未 具軟體方面專業,遂委託佾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佾禾公司 )負責該工程軟體部分之營建管理服務工作(即該工程軟體 專案管理廠商)。嗣昭凌公司於90年2 月24日與佾禾公司解 約,於翌日(即90年2 月25日)與H○○任實際負責人之樹 茂公司簽訂科教館遷建工程營建管理機構服務合約書,將科 教館科學實驗、第一至第四單元軟體之營建管理部分,以 1800萬元之價金複委託予樹茂公司。
貳、科教館並於88年1 月27日公開招標科學展示、科學世界:第 一單元及第二單元之工程軟體展示設計監造技術顧問勞務採 購(下稱第一、二單元採購),該標案由S○○建築師事務



所以6450萬元得標,並於88年4 月13日簽訂科教館遷建工程 委託軟體展示設計監造技術顧問機構(科學展示、科學世界 :第一單元及第二單元)服務合約書約(下稱第一、二單元 採購契約),其外國合作廠商為日本商株式會社久米設計( 下稱日商久米設計公司);科教館復於88年3 月25日公開招 標第三單元及第四單元之軟體展示設計監造技術顧問勞務採 購(下稱第三單元採購、第四單元採購),第三單元採購由 壬○○建築師事務所以3129萬元得標,並於88年6 月25日簽 訂科教館遷建工程委託軟體展示設計監造技術顧問機構(科 學展示、科學世界:第三單元)服務合約書(下稱第三單元 採購契約),其外國合作廠商為美國West office Exhibi- tion公司;第四單元採購由廣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廣 和公司)以3047萬元得標,並於88年6 月2 日簽立科教館遷 建工程委託軟體展示設計監造技術顧問機構(科學展示、科 學世界:第四單元)服務合約書(下稱第四單元採購契約) ,其外國合作廠商為日本商株式會社UDA (下稱日商UDA 公 司)。
叁、天○○任科教館館長後,因認科教館與S○○建築師事務所、 壬○○建築師事務所及廣和公司所簽訂之前述第一單元至第 四單元採購契約時,其等合作之外國廠商未共同在契約上簽 名,同列為契約當事人,違反科教館上開標案之採購公告及 徵選須知,遂請S○○建築師事務所、壬○○建築師事務所 及廣和公司與外國廠商聯繫於合約上補正簽名,嗣因S○○ 建築師事務所及廣和公司之外國廠商遲未補正簽名,科教館 遂於90年5 月間終止與S○○建築師事務所及廣和公司所簽 訂之前述第一、二、四單元採購契約。
肆、科教館終止前述契約後,礙於開館時程,為縮減工期、節省 經費,決議改採統包方式發包。因改採統包方式,致使部分 工程軟體設計規劃及招標文件之研訂工作,非昭凌公司原受 委託之範圍內,又因各單元開館時間不一,故除原昭凌公司 營建管理機構服務合約書所承攬者外,再分為營運資訊管理 系統、第一單元、中庭挑空展示物、辦公室及視聽設施工程 (含指標系統)等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審查案(下稱A 案採 購招標案),及新館軟體展示第二、四單元統包工程招標文 件研訂及半戶外空間、一樓大廳裝修、戶外指標系統設計規 劃委託案(下稱B 案採購招標案)兩大委託服務合約範圍。 A 案採購招標案嗣以追加工作項方式,以服務費90萬元發包 給昭凌公司,昭凌公司再於90年7 月以補充協議方式交由樹 茂公司施作(上開90萬元,昭凌公司僅保留10%之管理費) 。




丙、H○○、B○○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部分: 因專案管理廠商(PCM )就科教館遷建工程負有監督責任, 若承攬該工程有關設計之工作有球員兼裁判之虞,而B 案採 購招標案中有關半戶外空間、一樓大廳裝修、戶外指標系統 設計規劃中有設計工程,因而科教館就B 案採購招標案無法 如A 案採購招標案般以追加工作項方式發包予昭凌公司,須 另行發包。H○○因昭凌公司將科教館科學實驗、第一至第 四單元軟體之營建管理部分複委託予其任實際負責人之樹茂 公司,遂藉處理科教館新館遷建軟體營建管理身分之便,建 議科教館就B 案採購招標案採限制性招標方式,由科教館館 長圈選專業廠商辦理比價。其為取得新館軟體展示第二、四 單元統包工程招標文件研訂工作,以便科教館日後發包上開 工程時得向承包廠商收取佣金,遂邀B○○合作,2 人協議 由H○○負責B 案採購招標案中有關新館軟體展示第二、四 單元統包工程招標文件研訂,B○○任負責人之升泰工程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升泰公司)負責半戶外空間、一樓大 廳裝修、戶外指標系統設計規劃,並出名比價競標。2 人為 確保取得該標案,遂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聯絡(H○○就本標案與下述之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4D 弧形劇場影片採購案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推由B○○找 來與渠2 人同有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意聯絡之宣 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宣保公司)負責人E○○( 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美商迪斯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迪斯唐公司;業據本院以追訴權時效完 成,於102 年8 月30日以98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刑事判決免 訴確定)協理U○○(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起訴書漏未 載U○○,並誤認迪斯唐公司負責人酉○亦為共犯;酉○無 罪部分詳後述)協助參與投標。謀議既定,H○○即於科教 館諮詢其該標案適合之專業廠商時,提供升泰公司、宣保公 司、迪斯唐公司等3 家公司名單,不知情之天○○並自科教 館承辦人丁○○90年8 月9 日所擬簽呈中所附之中華顧問工 程公司等15家公司名單中,勾選該3 家公司參與比價。嗣科 教館於90年8 月17日辦理B 案採購招標案招標比價時,宣保 公司負責人E○○、迪斯唐公司協理U○○,經B○○告知 均明知科教館B 案採購案預算金額為未達公告金額之100 萬 元,乃指示不知情公司員工將投標金額分別標價為108 萬 6750元、120 萬45元,高出100 萬元,致使升泰公司得以取 得獨家議價權。最後升泰公司即以低於底價90萬元(起訴書 誤為92萬元)得標。得標後,B○○於執行此標案之過程中 ,就其負責部分因認科教館溝通困難,遂於90年11月1 日將



B 案採購招標案其負責之部分全數交由樹茂公司施作。H○ ○為答謝宣保公司、迪斯唐公司之協助,乃於90年8 月21日 分別開立面額均5 萬元之支票各乙紙予該2 家公司作為酬勞 。升泰公司取得該標案後,H○○即帶欲參與科教館第二單 元、第四單元採購案之廠商,如太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 稱太孚公司)之負責人甲○○等人至B○○處,確認樹茂公 司為升泰公司所得標B 案採購招標案之下包廠商。其後,H ○○並媒介活躍動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活躍動感公司)之 負責人辛○○(嗣更名為丙○○)與太孚公司甲○○合作, 由活躍動感公司協助太孚公司準備參與科教館第二單元統包 採購案之備標文件,並向甲○○收取佣金。
丁、天○○、H○○共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H○○犯政府採 購法第89條第1 項;H○○、辛○○(通緝中,待緝獲後另 行審結)、T○○、N○○、寅○○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3 項部分:
天○○與H○○及其姐G○○為舊識,交情匪淺,天○○及 H○○2 人均明知科教館為公營事業機構,該館遷建新館工 程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亦明知政府採購法之立法 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招標文件不得有足以造 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綁標內容;而機關辦理採購,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 由之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第6 條)。且知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 應予保密。」、同條第2 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 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 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故招標文件之 內容均屬應秘密之資訊,不得任意洩漏。H○○亦明知投標 時,不得有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使內定之活 躍動感公司(業據本院以追訴權時效完成,於102 年8 月30 日以98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刑事判決免訴確定)標得科教館 發包之地底世界(虛擬實境劇場)、兒童玩具箱(兒童探索 區及多媒體自動教學區)統包採購案(下稱第一單元統包採 購案)及4D弧形劇場影片採購案,竟共同基於對天○○監督 之事務,違背法令圖利之概括犯意聯絡,H○○另基於為私 人不法之利益,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資訊之犯意(就第一單 元統包採購案),2 人明知違背法令,仍預先安排活躍動感 公司於科教館舊館伯南堂建造4D弧形影像劇場(又稱4D虛擬 實境劇場),以進行綁標作業;H○○且與活躍動感公司員 工至日本參訪,讓活躍動感公司事先得知第一單元統包採購 案招標之內容,並利用其協助科教館擬定第一單元統包採購



案招標及相關文件之職責,及參與4D弧形劇場影片採購案之 機會,將上開採購案應秘密之資訊於科教館公告招標前洩漏 予活躍動感公司之負責人辛○○;此外,為讓其他廠商不及 備標,訂定於上開標案規格標評選時各投標廠商須播放動畫 Demo影片,並設立較短期限之等標期;另明知4D虛擬實境劇 場為活躍動感公司所設置,其他廠商以該設備播放動畫Demo 影片,轉檔需費時數日,為便於活躍動感公司使用其建置在 伯南堂之設備播放影片,遂指定簡報地點在伯南堂4D虛擬實 境劇場,並僅給予投標廠商極短之安裝設備時間,使活躍動 感公司簡報時無庸另行添購設備,亦無須轉檔調整,即得以 使用其建置在伯南堂之設備播放影片,以利活躍動感公司使 用其建造於該劇場之播放設備等限制性綁標條件,圖利活躍 動感公司。另H○○為恐所設之綁標條件,致使參標廠商不 足3 家而流標,竟承前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同 一概括犯意,與辛○○、T○○、N○○共同基於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就下述第一單元統包 採購案及4D弧形劇場影片採購案);與劉木泉(已死亡)、 寅○○(以上2 人為就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蔡慶招(就 4D弧形劇場影片採購案;蔡慶招部分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 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為 下述圍標行為。詳情如下:
壹、科教館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預算金額2 億5000萬元,押標 金700 萬元,投標方式採未定底價最有利標:天○○、H○○預先安排活躍動感公司於科教館舊館伯南堂建 造4D弧形影像劇場,以進行綁標作業:
科教館軟體展示第一單元,原規劃之項目並無4D虛擬實境劇場 ,天○○接任館長後,因教育部長口頭指示應數位化,為達成 長官之指示,因而擬改變原第一單元之內容,增加設置4D虛擬 實境劇場。又為讓教育部長官瞭解何謂4D虛擬實境劇場,遂思 先在舊館伯南堂設置性質相符之劇場。H○○得悉後,即著手 進行。H○○並為天○○引薦活躍動感公司,天○○於90年5 月間至活躍動感公司考查,認該公司具備製作虛擬實境劇場之 能力後,即由H○○要求活躍動感公司負責人辛○○贊助科教 館在舊館伯南堂建造4D虛擬弧形劇場,並表示活躍動感公司若 贊助,將可承接科教館嗣後遷建新館之標案。因天○○亦為同 一表示,辛○○因而允諾。天○○旋於90年5 、6 月間向財團 法人崇友文教基金會(下稱崇友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戌○○表 示,有廠商計畫在伯南堂建造4D虛擬弧形劇場,並提供所有硬 體、軟體設備(含播放之影片)及資金,邀約由該基金會掛名 主辦單位,經執行長戌○○首肯後,天○○、H○○、辛○○



、戌○○及崇友文教基金會副執行長黃雪平即先後多次在科教 館館長天○○之辦公室,或科教館樓下之咖啡廳討論該合作案 。議定後,天○○即於90年7 月11日科教館第9007次工作會報 指示為充實展覽內容,將研擬由崇友文教基金會租借科教館舊 館伯南堂,以經營虛擬實境展項;活躍動感公司並支出逾1000 萬元購置設備,及深海探險、生命頌2 部影片,在科教館舊館 伯南堂建置4D弧形影像劇場,並於90年9 月27日開幕。天○○ 、H○○於與辛○○達成上開協議後,2 人即於90年8 月15日 與昭淩公司召開「第一單元統包採購內容及第二、四單元採購 策略簡報」會議,決議科教館軟體展示第一單元地底世界工程 新增4D虛擬實境劇場之項目。
赴日考察、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招標規範之定案 ㈠H○○為規劃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之招標規範,及讓活躍動 感公司知悉內容,遂於90年7 月26日至同年月29日,偕同活 躍動感公司之軟體設計師熊兆王、資深工程師吳敦銓至日本 考察可作為科教館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建置之項目,該考察 費用均由活躍動感公司支出。H○○、熊兆王吳敦銓於日 本期間,並參觀半球型立體極偏光之VR展示Personal VR System、弧形螢幕之立體VR展示系統、3D動感劇場、史前生 物等與虛擬實境相關之設施,且共同討論以形成第一單元統 包採購案之雛形,並納入樹茂公司所擬該單元之招標規範內 。
㈡嗣科教館審核通過H○○所擬定,以昭凌公司名義出具之第 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之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含採購評選作業 辦法)、合約草案等招標相關文件後,議定該採購案: 1.預算金額2 億5000萬元〈包括地底世界虛擬實境劇場,含4 部影片(即宇宙與地球的形成、地底生物、古生物--消失的 恐龍、海底世界)之設計及施工1 億5000萬元,及兒童玩具 箱設計及施工1 億元〉、押標金700 萬元,投標方式採不定 底價,最有利標。
2.投標廠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需具備室內裝修業、電腦設備按 裝業、影片製作業、資訊軟體服務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等 5 項領域之營業項目。
3.採公開招標,資格、規格標(即服務建議書評選階段)1 次 投標,分段開標之方式;資格審查通過後,始進入服務建議 書審查階段,服務建議書採以書面及簡報方式審查,並依最 有利標總評分法評選;服務建議書需依科教館之需求說明【 科教館說明其需求之說明書面長達27頁,包含地底世界(虛 擬實境劇場)、兒童玩具箱(兒童探索區及多媒體自動教學 區)各種專業之軟、硬體規劃細節及說明】及指定內容書寫



,至少應包括整體規劃完整性【含整體空間規劃分析(包括 平面圖、立面圖、示意圖)、動線機能分析及主要空間說明 】、主要設備系統分析說明其功能及達成效益、預算分析( 包括主要項目預算分配及單價分析之合理性)、履約期限之 訂定及分析(包括對主要分項工作預定進度訂定時程及對工 作介面之整合時程)、施工品質管理、維修及教育訓練計畫 、過去履約績效及執行工作團隊組織,總數約300 頁;簡報 時,「地底世界」部分須播放「宇宙與地球形成」Demo影片 2 分鐘,兒童玩具箱部分須播放「力學」(其後公告更正為 「力學或環保能源」)主題多媒體自動教學10分鐘。洩漏應秘密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投標資訊予活躍動感公司: H○○於擬定如上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內容,尚未經科教館審 核通過前,為向活躍動感公司索取佣金,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利益,於90年7 月間將第一單元投標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需具 備前述室內裝修業、電腦設備按裝業等5 項領域之營業項目、 規格標應審查服務建議書及簡報時應播放影片Demo帶之內容等 應秘密之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之資訊,洩漏予辛○○,讓活躍 動感公司自斯時起即開始備標(天○○雖知H○○將藉職務之 便洩漏相關應秘密之資訊予活躍動感公司,但無證據證明天○ ○知H○○有索討佣金及取得下述佣金)。另H○○恐依其與 天○○預定之下述綁標方式,將因無充足時間備標,致使參與 投標廠商不足3 家而流標,遂指示辛○○另覓2 家廠商參與投 標,辛○○因而邀約新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軸公司, 業據本院以追訴權時效完成,於102 年8 月30日以98年度矚重 訴字第2 號刑事判決免訴確定)負責人T○○及新鼎系統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新鼎公司,未據起訴)負責人劉木泉(已歿) 協助參與投標(此部分犯行詳下述)。活躍動感公司並於科教 館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公告招標(90年10月19日公告)前,先 於該公司90年8 月16日90年度第2 次股東臨時會,決議增加「 電影片製作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之營業項目,經濟 部並於90年8 月24日核予備查;新軸公司則於90年8 月29日修 正公司章程,新增「電影片製作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 」之營業項目,並於90年9 月7 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以符合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之投標資格。
設定綁標條件:
天○○、H○○均明知:⑴非長期間準備,甚難出具完善之第 一單元統包採購案競標所要求之前述頁數多達300 頁,詳述地 底世界(虛擬實境劇場)、兒童玩具箱(兒童探索區及多媒體 自動教學區)各種專業之軟、硬體規劃細節及說明之服務建議 書,⑵及製作12分鐘3D互動Demo影片需費時數月,⑶且播放設



備、場地依各家廠商製作之影片格式而有所不同,欲利用伯南 堂劇場之設備播放,轉檔時間約需數日,其等為讓辛○○負責 之活躍動感公司得以順利得標,除由:⑴H○○洩漏前述應秘 密之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投標訊息予辛○○外;⑵另於90年10 月19日(起訴書誤為90年10月22日)科教館第一單元統包採購 案招標公告中,訂定投標期限至90年11月26日,期間僅38天。 復於90年11月6 日補充公告,規定廠商製作Demo影片至少需能 表現3D互動;⑶又為使用活躍動感公司設置在伯南堂4D弧形影 像劇場之設備進行評選,遂指定簡報地點在伯南堂4D弧形影像 劇場,於前述90年11月6 日補充公告中,表示簡報時科教館可 提供180 度弧形螢幕(直徑8 公尺、高2.4 公尺、寬12.5公尺 )及投影系統設備供廠商借用(上開設備為活躍動感公司在伯 南堂所建4D弧形影像劇場之設備),其餘Demo影片所需相關設 備由廠商自行攜帶,並僅給予投標廠商2 個小時之安裝設備時 間,讓活躍動感公司簡報時得使用其建置在伯南堂之設備播放 ,呈現該公司所製作Demo之立體影像,無庸另行添購設備,亦 無須轉檔調整,其他投標廠商轉檔時間則明顯不足;⑷另為免 其他廠商有足夠時間準備服務建議書及製作簡報用之Demo影片 ,於90年11月27日科教館資格審查開標後,旋訂同年月29日進 行評選,審查符合資格標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及製作之Demo 影片。以前揭方式,造成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H○○、辛○○、T○○、寅○○及N○○共犯圍標部分: 辛○○經H○○指示另覓2 家廠商參與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投 標後,即邀約新軸公司之負責人T○○及新鼎公司之負責人劉 木泉(已歿)協助參與投標,經應允後,H○○、辛○○、T ○○、劉木泉,即與活躍動感公司總經理寅○○、員工N○○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科教館上開採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意聯絡(H○○、辛○○、N○○、T○○承下述4D弧形劇 場影片採購案同一概括犯意聯絡),由辛○○指示寅○○、N ○○為活躍動感公司、新鼎公司、新軸公司製作投標文件,並 由辛○○提供新軸公司投標所需之押標金700 萬元款項及簡報 所需使用之Demo影片。科教館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計有活躍動 感公司、新鼎公司、新軸公司及和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和穗 公司)參與投標,於90年11月27日資格標審查時,該4 家投標 廠商均符合投標資格進入評選階段;惟於同年月29日評選階段 時,新鼎公司提出自動棄權聲明書未參加簡報;新軸公司則僅 口頭簡報而未進行3D影片播放;和穗公司雖出席會議,但因該 公司負責人丑○○發現該標案有綁標之嫌,要求停止評選作業 ,未獲置理,因而未作簡報。最終由活躍動感公司以最高分, 經全體評選委員通過為最有利標得標廠商。科教館於90年12月



17日決標予活躍動感公司,並於同年12月31日與活躍動感公司 簽約,將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以2 億5000萬元(起訴書誤為2 億5000元)由該公司承包。
活躍動感公司承包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所得不法利益之數額:㈠活躍動感公司承包上開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於93年1 月19日 完工驗收,科教館除驗收時扣款1,425,652 元外,其餘依約給 付,計給付248,574,348 元(分別於91年4 月3 日給付第1 期 款2500萬元、91年8 月5 日給付第2 期款3000萬元、91年11月 18日給付第3 期款3000萬元、92年6 月27日給付第4 期款3000 萬元、92年7 月29日支付地底世界影片款2500萬元、92年9 月 24日支付第5 期款3000萬元、92年9 月26日給付完成所有設備 安裝及相關設施款3000萬元及完成兒童玩具箱教師手冊、電腦 及設施使用手冊款2500萬元、93年3 月9 日支付第9 期款1250 萬元、93年7 月19日及20日給付尾款及違約金計11,074,348元 )。
㈡辛○○為答謝H○○洩漏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之資訊及協助活 躍動感公司得標,遂依與H○○間之約定,於下列時間,依H ○○之指示,於活躍動感公司得標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之前及 之後,以現金或開立銀行臺支支票之付款方式,支付佣金予H ○○,共計給付H○○4165萬元(無證據證明天○○知悉上情 及有取得前述款項):
1.辛○○於90年10月11日以支付新合約款項為由,自活躍動感 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下稱上海商銀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20 萬元現金,在寅○○陪同下 交予H○○【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㈤⑴4 】。 2.辛○○於90年10月23日以預付科教館款項為由,自活躍動感 公司前述上海商銀永和分行帳戶提領145 萬元現金交予H○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㈤⑴7 】。
3.辛○○於91年2 月7 日以支付賽伯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賽伯公司)工程款、股東往來之名義,指示活躍動感公 司員工N○○自活躍動感公司大眾商業銀行(下稱大眾商銀 )建國分行(現改為信義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提領1750 萬元現金交予H○○【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㈤⑴8 】。 4.辛○○於91年11月29日以活躍動感公司支付友合開發有限公 司、創造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造力公司)、寶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集森公司工程款為由,自活躍動感公司農 民銀行中和分行(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漳和分行)000000 00000 號帳戶提領750 萬元後,復開立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票 號BB0000000 、BB0000000 、BB0000000 號,面額各250 萬 元之無記名支票3 張予H○○;H○○於91年12月3 日,將



票號BB0000000 號、面額250 萬元之無記名支票,交由黃○ ○存入友合公司員工林瑋萱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下稱華南 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於91年12月4 日,將票號 BB0000000 號,面額250 萬元之支票存入樹茂公司員工胡思 僩(原名胡秋華)彰化銀行長安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又於91年12月23日將票號BB0000000 號,面額 250 萬元之無記名支票,交由黃○○存入林瑋萱前述華南銀 行帳戶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欄㈤⑴9 】。
5.辛○○於92年7 月8 日以活躍動感公司支付GOOD SUPPORT 公司預付款為由,自活躍動感公司上開農民銀行中和分行帳 戶提領500 萬元後,開立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票號BB5651536 號,面額500 萬元之無記名支票交予H○○收受;H○○於 92年8 月30日,將該支票存入創造力公司登記負責人蔡宗明 在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臺北富邦銀行)敦和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並由蔡宗明之父蔡東獻自92年8 月22日 起至同年10月17日止,自該帳戶分次提領交予H○○,或由 H○○指定開立票據交予胡思僩、宇○○【即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三㈤⑴10】。
6.辛○○於92年7 月9 日以活躍動感公司支付GOOD SUPPORT公 司預付款為由,請不知情之活躍動感公司員工劉琪全自活躍 動感公司前述農民銀行中和分行帳戶提領200 萬元後,開立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票號BB0000000 號,面額200 萬元之無記 名支票予H○○收受;H○○復於92年7 月14日將該支票存 入諾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諾亞公司)負責人宇○ ○之妻伍美虹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石牌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作為借予宇○○之款項【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㈤⑴11】。
7.辛○○於92年7 月24日以活躍動感公司支付GOOD SUPPORT公 司預付款為由,自活躍動感公司上揭農民銀行中和分行帳戶 提領200 萬元後,開立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票號BB0000000 號 ,面額200 萬元之無記名支票予H○○收受;H○○復於92 年8 月16日將該支票存入蔡宗明前述臺北富邦銀行敦和分行 帳戶,並由蔡東獻自92年8 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17日止,自 該帳戶提領交予H○○,或由H○○指定開立票據交予胡思 僩、宇○○【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㈤⑴12】。 8.辛○○於92年8 月5 日同以活躍動感公司支付GOOD SUPPORT 公司預付款為由,自活躍動感公司農民銀行上開中和分行帳 戶提領500 萬元後,開立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票號BB5651538 號,面額500 萬元之無記名支票予H○○收受;H○○於93 年2 月4 日,將該張無記名支票,存入樹茂公司員工胡思僩



上揭彰化銀行長安東路分行帳戶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 ㈤⑴13】。
天○○、H○○上揭圖利活躍動感公司之行為,使該公司得以 承包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並自科教館領取前述248,574,348 元之工程款;活躍動感公司於扣除其成本、稅捐、其他費用, 及給付H○○之佣金4165萬元後,尚有4000萬元之盈餘,則合 計活躍動感公司因而獲得不法利益之金額為8165萬元(即其盈 餘4000萬元+給付H○○之佣金4165萬元)。貳、科教館4D弧形劇場影片採購案,預算金額2000萬元,底價 1411萬元,押標金50萬元;投標方式採公開招標,低於底價 之最低標得標:
設定綁標條件:
天○○因不滿意活躍動感公司提供科教館4D弧形影像劇場播放 之影片,因而決定動用新館之經費採購2 部4D影片在該劇場播 放,並讓活躍動感公司承包該採購案,遂先讓H○○參與科教 館該採購案事宜。該採購案,經科教館議定為: 1.採購之4D動感影片題目為「蛙蛙看世界」、「嗡嗡(小蜜蜂 )的蝴蝶世界」;影片規格需為3D立體動畫製作配置4D特效, 可播放於弧形180 度立體大螢幕系統,影片長度7 至8 分鐘; 2.預算金額2000萬元、押標金50萬元,投標方式採分段開標,

1/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果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