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474號
SLDM,104,聲,1474,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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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調偵字第793 號),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狗與狼的時間」光碟捌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宥琳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 狗與狼的時間」光碟8 片,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及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書誤引為商標法 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 收,誤引或贅引各該相關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 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 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 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案件,業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以 99年度調偵字第793 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14161 號、99年度調偵字第793 號偵查卷宗 查明無訛。扣案之盜版「狗與狼的時間」光碟8 片,係非法 重製物,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偵查中所 自承,核與證人蔡培塏於警詢中指訴相符,並有臺北市營利 事業登記證、專屬授權合約書、公證書、露天拍賣網頁列印 資料及扣案光碟照片在卷可考,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規定, 本院仍得自行爰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宣 告沒收。
四、至聲請人雖以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為 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按,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 科沒收之物,應指實體法所定之義務沒收規定,如為職權沒 收規定者,則非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定專科沒收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抗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又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 非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定專科沒收之規定(司法院98年智 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 號亦可參 照)。是本案扣案之盜版光碟8 片,既非違禁物,亦非專科 沒收之物,自無從依聲請人所引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 單獨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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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