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304號
SLDM,104,審交附民,304,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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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4號
原   告 袁宗洲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楊碧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並經原告 對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嗣因雙方和解,原告同意對其 撤回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依 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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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